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韩洁、徐蕊)1991年正式实施、2000年停征至今,随着国务院一纸令下,备受关注的投资税被宣告自2013年1月1日起退出历史舞台。
国务院总理 近日签发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20日指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税)的前身是建筑税。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对原建筑税暂行办法作了修改。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建筑税。
这位负责人指出,投资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征收,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投资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投资税,一直延续至今。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来看,投资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往往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投资税的意义不大。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取消投资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取消投资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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