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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自住改商 最终损人不利己
时间:2012-08-10 23:36   来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专栏记者 江先海

  

  日前,本报维权热线接到多个华宇楠苑小区业主的投诉电话,称该小区的一位业主购买了华宇楠苑13栋楼的所有单元的2层楼,并于日前将原本属于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全部打通,准备改建成为商业用房。
  为了解真实情况,华西都市报记者和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赵轲律师一起来到该项目,在13栋楼下发现,目前该栋楼的二楼正在紧锣密鼓地装修中。记者采访了一位正在装修现场的工人师傅,他说,目前整个二层楼已经基本打通,正在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后做什么用,该师傅表示不清楚。
  采访中,13栋的一位李姓业主告诉记者,他们担心的是,在整个13楼的二楼改为商业用房后,必将对外进行营业,这样会造成非常多的非业主人员自由进出13栋楼,给他们这些居住的业主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对于业主的担忧,记者也试图采访该小区物管,但该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则对此事避而不谈。
  相关法律:擅自住改商法律不支持
  关于“住宅用房”改建成为“商业用房”的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赵轲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
  律师观点:擅自住改商最终损人不利己
  对于该小区13栋2楼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建设为商业用房的事情,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赵轲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13楼业主原则上不能将住房打通变商业,如果实在要改变成为商业用房,则须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的同意。
  赵轲律师认为,如果本栋业主认为2楼业主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则可以要求2楼业主将擅自改动的2楼恢复为住宅原样;如果已经给业主带来损失,则可要求2楼业主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其他栋楼的业主有证据表明他们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同样可以要求2楼业主进行赔偿。 华西都市报记者 江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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