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获悉,《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14日前反馈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邮编:330038),电子邮箱:lifachu@163.com。
《办法》明确:地名不得有偿命名,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拟定了地名命名与更名的“规则”:地名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异体字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不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命名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名称,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因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因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变更门牌号的;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地名的。
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两年内不得更名。而且申报更名时,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首席记者 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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