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随后启动,得到了该地段大多数住户的支持。在2002年之前,298户中已有230多户搬迁,还剩60余户未搬。2003年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迁了4户,1户主动搬迁,余下50多户,经过长达近14年之久做工作,目前仍未搬迁。
多名仍留守的住户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不搬迁,是因为开发商拆迁手续不合法。“因为什么理由要拆?相关拆迁手续在哪里?”
桂林市房管局第四房产管理处副处长梁宪龙告诉记者,事实上,仍未搬迁的50余户居民,并非该栋房屋的产权人,该建筑属于桂林市房产局的直管公房,他们只是租住户。而对于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房管局已进行过多次公开答复。
《法制日报》记者从房管局相关公开回应上看到,桂林市恒基、驰桂两家房地产公司1999年11月4日经市计划委员会立项、市建设规划局规划,在滨江北路以西、解放桥立交匝道以北联合新建商品房,原桂林市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11月16日依法办理该项目用地的出让手续。
1999年10月,因享受“以房养路”优惠政策的规定,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公司交重点工程指挥部用于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而该地块土地属国有土地,房产和土地均为政府所有,经依法批准后,该土地出让行为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而记者查阅到,拒绝搬迁的承租户中有多户曾就拆迁裁决和市政府限期拆迁决定先后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维持拆迁裁决。另有四户就上述拆迁裁决向自治区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建设厅复议后,也维持了桂林市的拆迁裁决书。
公房改革引发矛盾纠纷
既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承租户们如何14年坚持主张对房屋的权利?《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其中争议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桂林市进行的公房改革。
据梁宪龙介绍,滨江北路98-112、114号直管公房,产权为桂林市房产局(当时房地局)所有。根据1997年的房改政策,承租户可以申请购买所住公房,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进行房屋购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据桂林市房产局资料显示,在1998年5月31日至1998年11月3日期间,该地段有18户符合房改政策的承租户(共21套住房)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桂林市1997年的房改政策,成功办理了就地房改手续。而在1999年4月中旬后再申请的承租户则未被批准,转为异地安置后予以房改。
桂林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曾公开解释,1999年4月中旬后的申请者未能被批准原地房改,原因就是滨江路被列为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其中就包括对滨江北路98-112、114号公房进行拆迁。
桂林市房产局认为,市政府的决定符合当年建设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1999]209号)第一条规定: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申玉淑等80余户恰恰被卡在了这个当口。在该地块居住了数十年的她告诉记者,在听说可以买下公房产权后,他们立刻向房地局缴纳了预售款,并拿到了收据。
然而他们并不像已经取得产权的10余户人那么幸运,最终未获原地房改批准。后桂林市房地局安排退款工作,有20户办理了退款手续,其他60多户表示拒绝。
申玉淑等人坚持认为,既然交了预收款并给了收据,房地局就应该将房子卖给他们,而不应该转而“卖给政府用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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