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租房经验的市民多有同感,自己缴纳给房东的电费标准要比供电部门征收的标准高,每度电少则高出两三角钱,多则高出七八角。今后,这类出租屋电费征收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全省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的条文已下发至各地市,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目前东莞方面已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该项新政的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对外公布。
按照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透露,自从实施阶梯电价以来,广东省部分地区出现出租人以实行阶梯电价的名义向承租人随意加收电费等现象。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就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出台上述新条文。
通知明确,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记者对比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稿发现,新鲜出台的通知较此前增加了一则条文,即“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应该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东莞是该条文的建议者之一,建议增加该条文的核心是方便出租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进行正常维权。”市物价局局长梁凤鸣说,要求房东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与供电部门的抄表周期和时间同步,主要是为下一阶段要求房东定期公示总电表和分电表情况铺路,避免因抄表时间不同产生误差,出现电费纠纷时,出租双方的正常维权受到影响。
梁凤鸣说,东莞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出租房也非常多,相信通知的下发对房东和租客而言均是好消息。她透露,目前,东莞市物价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这一新政的实施细则,预计近期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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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电费实行分类结算
通知规定,在房屋出租中,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一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二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三是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记者/黄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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