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富士康”因发生连续的劳工跳楼自杀案件而名噪一时。事过境迁,丑闻日渐淡化,似乎一切都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然而,近日“富士康”又有了后续新闻——
前不久,美国独立机构“公平劳工协会(FLA)”对“富士康”在华工厂进行调查,发现多项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行为,如无薪加班、工作时间过长等。FLA主席希尔登在访视过“富士康”旗下多家工厂后表示:“富士康”的工厂设施很棒,且工作条件也高于中国内地的平均标准。他认为:“富士康”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工厂的高压管理,可能是单调、疏离的环境影响了员工;这种环境可能会让员工感到压力,导致连续发生自杀事件。
公允地说,相较那些原始性的手工作坊式的生产设施,“富士康”确实是先进多了;相较那些奴役性的场域封闭式的管理方式,“富士康”也确实是宽松多了;而且,“富士康”的薪资标准也确实高于中国内地 工资标准。基于此,中国内地的劳工(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趋之若鹜,“富士康”劳力资源从来就没有过“告急”。以拥有几十万名“富士康”员工的河南为例,使得这个人口大省的劳力有了一个选择的机遇,也有了一个“用武之地”。对于工业规模难以大幅增量,而劳力资源过于存量的态势,一个人能够找到谋生的出路,当是“万万大吉”,能成为一名像“富士康”那样的大企业的员工,类乎“雪中送炭”矣!至于诸如加班需加薪、节假日需保障、工作时间需限定,甚或改善福利、集体谈判之类的劳工权利,也许在那些员工看来,是“可望不可即”的奢求,甚至连想都不敢想,唯恐有了非分之念而言辞、举止“出格”被砸了饭碗。
人们不禁要发问:当劳工不想、不愿、不敢有作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诉求时,政府有作为了吗?如同“富士康”随时有失去订单的恐惧一样,当地政府也自然会有失去“富士康”的恐惧,从而对它的要求满口答允,甚至竞相削减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以吸引像“富士康”这样的国际企业投资设厂,至于这些国际企业的管理方式、生产条件、劳防保障及劳工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为了经济发展,为了GDP,当地政府往往不愿意严格监督《劳动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富士康”这样的国际企业,执法力度更是薄弱,抢都抢不来的“财神”,政府咋会“为渊驱鱼,为丛驱雀”?
值得重视的是,FLA主席希尔登提出的一个警示:在单调、疏离的环境中,“可能会让员工感到压力,导致连续发生自杀事件”。这并非危言耸听。始创自杀社会学研究的德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构的社会的反应”。按他对自杀的分类:一是“利他主义的自杀”,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结束自己的生命;二是“利己主义的自杀”——个人过于注重自身的价值实现,当社会解体的情形使得个人的价值诉求无法得到实现,因而削弱了个体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绝望臻于 。在我看来,“富士康”以往的“N跳”自杀事件所标示的多为后者。倘若“富士康”不是及时有效地改变员工单调、疏离的环境,不能依照《劳动法》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利己主义的自杀”难以敛迹,更难绝迹!
据悉,苹果公司日前称,已同意与其代工厂商“富士康”共同努力,改善“富士康”中国工厂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的工资待遇。可以说,这是FLA来华调查的结果。这种以外来监察为中心来维护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当是“富士康”员工的福音。但是,这仅是一种权宜之计,真正要使“富士康”员工得到长时期、多层级、全方位的权益保障,还得以劳工组织——工会自身为主角。恰恰在这一点上,“富士康”存有软肋。英国《卫报》3月29日报道称:FLA调查人员发现,“富士康”工会的候选人是由公司管理层提名的,其结果就是工会成员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甚至协助了管理者对工人的控制;在员工健康、工资、工时、职业安全等议题上发生严重问题时,“富士康”的工会一般不会支持员工的投诉。很显然,“富士康”的工会立足点出现了偏差,其应有的职责“错位”、功能“缺位”,愧于工人“娘家人”的称谓。
当然,以工会组织为劳工权益监督的主角,这涉及中国的工会体制改革,绝非一蹴而就的事儿。“富士康”的后续新闻也许为这一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解析、值得反思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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