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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的安全保障权利在哪里?
时间:2012-10-18 07:54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毛青青

  10月15日,沪陕高速崇启大桥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轿车撞倒8名绿化养护工,其中5名正在施工的工人当场惨死,另有3人受伤。消息传开,令人震惊。

  据初步调查披露,肇事司机毛姓男青年仅18岁,他是为了在车里拾拣眼镜才致车子失控的,肇事者与绿化工人不熟悉也无过节,所以,此桩肇事案再怎么调查也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按我国现行法律,肇事司机也就是略判几年有期徒刑;若认罪态度好,赔偿好,更加轻判都有可能。所以,对这个夺走了5条鲜活生命的青年,我们只能表示无比愤慨,而他本人却仅是“破点财”而已,损不了他半根毫毛,也不会很影响他今后的“事业”、“前途”。

  而那5名无辜的养护工,在遭受飞来横祸之后,却永远离开了人世;他们虽然什么也不知道了,但他们的五个家庭,却是永远残缺而痛苦了,不知那位年轻的肇事者此刻是怎么想的?是觉得自己“倒霉”还是想到了自己罪孽和别人家庭的痛苦?是认为自己仅是过失而企盼轻判,还是真诚忏悔并打算一辈子赎罪?

  车辆肇事虽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总不外乎是以下两大类:一类是极少数司机开车上路后肆无忌惮,有醉驾的,有飙车的,有打瞌睡的,有毒瘾发作的,有打电话走神的,有新手不该上高速的,有把方向盘交给孩子的,还有边驾车边与同车女性调情的等等,不一而足,我们可称之为“主观肇事”。另一类肇事,如车辆本身出机械问题,或驾驶员突发急病,或路上出现特殊情况(正常超车、横穿马路、被别的车挤压、撞击等),车辆行进中遭到攻击等情况,从而造成车辆失控的肇事,这可称之为“非主观肇事”。这两类交通肇事,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是完全人为因素造成,后者则是非主观所能预计、控制的意外肇事。但现行的法律,却是把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肇事,都混淆在一起,若发生致人死亡,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基本控制在同一层面,因此,便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造成肇事者常常认罪态度、赔偿态度不好,因为就算不赔偿,也判不了几年。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公路上养护工的安全权利如何来保障?

  谁都知道,公路养护工(包括绿化养护工)是常常要在车辆正常行驶的公路上或旁边绿化带上施工、作业的,虽然他们的服装很醒目,并且有时还竖了警示标志,但假如碰上前面所说的“主观肇事”行为的司机,这服装或栏障警示标志便统统无效,养护工的安全处于 危险之中,本次特大肇事案中的8名(还不包括幸运逃过一劫的)绿化工人,在毛姓驾驶员的车辆前,他们的安全权利顷刻便被剥夺了。因此,要使养护工能在安全环境下工作,使马路养护这项工作不再成为“高危职业”,杜绝“主观肇事”的过失犯罪,乃是非常迫切的问题。假如毛姓父子上路时,父亲不让仅有3个月驾龄、且又年仅18岁的刚成年人驾车的话,就 不会发生这一惨祸。

  近年,碾压、撞死养护工的恶性肇事案呈上升趋势,这是个很可怕的景象,长此以往,谁还敢当养护工?因此,必须以强制铁腕手段保证养护工的安全,而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法制,我建议将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观肇事”和“非主观肇事”行为剥离开来,在处理和量刑时分开,其中“主观肇事”行为若情节恶劣并致多人死亡的,应该定性为无特定对象的主观谋杀罪,予以严判严处,从而以重典重刑制止威胁包括养护工在内的人员、车辆安全的肇事犯罪。事实上,严查严处不仅是对公共安全的保证,而且常常也是对当事人安全的保障,例如公安部严查严处酒驾,效果就非常好,获得了广泛的好评,盼望也能严查严处(严判)其他行车事故的“主观肇事”行为,以保障老百姓(尤其是在公路上、公路旁施工的养护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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