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被恶狗咬伤,狗主人不能比狗狠毒
时间:2015-07-22 09:30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一个年仅4岁的孩子被10多条恶狗咬掉左耳,全身都是伤,这不仅是可怜,而且是太悲惨了!怎么会是这样?狗的主人在干什么?为什么狗的主人不愿担当责任?道德和良心去哪了,心中还有没有法律?
据新民网7月21日报道,“太惨了!小女娃遭到10多条恶狗撕咬,全身都是伤,太可怜了……”19日,昆明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外,市民议论着这起悲惨事件。受害女娃的父亲告诉记者:10多条恶狗不仅将他家4岁女儿路路(化名)一只耳朵咬掉一块,从头到脚全是伤,伤口数都数不清,医生光是缝针就进行了3个小时。目前,狗主人不愿意承担责任,拖欠医疗费。据了解,路路被狗咬伤后,家人已报警,警方希望两家能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不是孩子太坚强,而是被恶狗咬得失去了知觉,而是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度摧残。不要说是一个年仅4岁的孩子,就是这事落在我们成年人身上,我们也会惊慌失措,失魂落魄的。那种悲惨的事件,令人不寒而栗;那个狗的主人,究竟是什么人,为什么连最起码的道德和良知都没有?如果这个4岁女童是你自己的孩子,你怎么办?你会庆幸,狗的主人比狗还狠毒吗?
《孟子·公孙丑上》中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意思是,没有同情心,不能算人;没有羞耻心,不能算人;没有谦让心,不能算人;没有是非心,不能算人。如果这事不能将心比心换位思考,那狗的主人太可怕了;如果让狗的主人如此猖狂,那真是比恶狗还狠毒。但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狗的主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有权有势的狗主人,都必须依法承担自己家狗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任何狗的主人胡搅蛮缠,迟早都得受法律的惩罚。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狗的主人漠视这个4岁女童的生命,那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不是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所欲为那是坚决行不通的。如果狗的主人一意孤行,执迷不悟,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相信,受害者父母迟早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4岁女孩的生命权益;我们相信,党纪国法绝不会袒护那些毫无道德良知的狗的主人;我们相信,医院的医护工作者一定会尽最大努力,去挽救这个女孩的生命与巨大的心灵伤痛;我们相信,全国各族人民都会不约而同地支持孩子的医疗与康复。
我们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已经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我们到底该不该毫无节制地养狗,养狗该不该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当狗伤人之后,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养狗者不明白这些最基本的社会常识和法律责任与义务,就没有资格养狗,就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果公民不遵纪守法,必然要危害社会和他人。然而,这是 不允许的。对于这样的人,必须依法严惩。而且,绝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姑息养奸。无论是建设小康社会,还是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我们决不允许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到处泛滥。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匡正自己的行为,任何言行都别怒能草鱼法律的底线。而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更应该依法尽心尽责,绝不能推脱责任。文: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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