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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获刑十年 不知者无畏不代表无罪
时间:2015-12-04 10:58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河南省高院就网上传言介入“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案进行了澄清。(12月3日 人民网)
 
  对于掏鸟窝获刑十年半,当事人小闫表现得极其委屈,声称自己掏鸟窝是出于“暑假在家无事”,且并不知道自己所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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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客观相一致是法律定罪量刑的基本遵循。从目前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和当事人供述来看,小闫实施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确定无疑,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当事人小闫与法院、检察院存在分歧,这也成为不少民众声援小闫的原因之一。姑且不谈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链,单从基本常识角度而言,作为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人,应当能够预想到自己高价买卖的并非一般鸟类。若事实如此,小闫的行为便符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即法律主观认定上的“间接故意”。主客观要素具备,符合定罪量刑的条件,当事人小闫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不可违背的法律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总书记依法治国战略下的要求和承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首先要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掏鸟窝案”之所以在舆论中发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甚至有网友用“人不如鸟”来表达对该案判决的不理解。试想一下,如果掏鸟之人并非大学生,而是高中辍学或外出务工青年,舆论的热度会不会有所降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因人而异,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必须确保法律适用人人平等。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除非未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必然理由,更不能成为博取民众同情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司法独立是确保公平正义、实现国家法治的必要前提。无论将来河南省高院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上级法院介入已生效个案,必定是出于对审判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对冤假错案的有效预防、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的考量,而非基于行政的干预、舆论的压力、民意的绑架。我想,当一只鸟的权益都能得到全面保障时,我们离真正的法治社会就不远了。(襄阳  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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