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率先出台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6-07-15 06:21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罗庄区率先出台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日前,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罗庄区人民法院、罗庄区妇女联合会三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罗庄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开具告诫书督促加害人改正。该办法已于6月28日印发,并在全市率先实施。截至目前,罗庄公安分局美澳派出所发出《家暴告诫书》3份,罗庄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份。
“《罗庄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罗庄成为临沂地区 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县区,这对于罗庄乃至临沂开展反家暴工作来说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罗庄区妇联相关负责人说。我国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罗庄区妇联与区政法系统通过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建议意见,吸收借鉴外省市反家庭暴力 做法,制定出《罗庄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经过公安、法院、妇联三家会签后正式下发,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依据《办法》规定,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或报警求助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对符合告诫条件的,承办民警将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证据或酌定从重情节。
据悉,过去由于大部分家暴行为轻微,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刑罚,法律无法给予处罚,民警也多采取调解教育,预防效果及惩戒效果得不到有效发挥。这次推出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一些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如果加害人经告诫后仍不改正,进入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出警记录以及调查取证过程中固定下来的伤情鉴定意见、照片等证据都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施行,将家暴从‘家务事’的层面提升到政府职责、社会责任的层面,明确执法部门职责,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加规范。”罗庄区妇联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这项制度的知晓度,同时将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告诫制度,争取该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制止和处置家庭暴力的又一“利器”。(王庆龙 沈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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