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砸车”更严重的是“酒驾”
时间:2016-08-25 16:29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看到自家的停车位被占,苏先生借着酒劲,将对方的车窗砸了个稀巴烂。酒醒后,苏先生懊悔不已,因为车损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他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该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占位现象挺常见,如果实在有急事需要占用停车位,不妨留下自己的名片,以便及时挪车。(8月23日《南宁晚报》)
仿佛正应了那句“冲动是魔鬼”,只因有人占了自家车位,苏先生一时怒不可遏,将对方车窗砸个稀烂,脾气够暴躁。然而,如此任性而为,瞬间“有理”变“没理”,后被对方告上法庭获刑责也算咎由自取,并不意外。
除此而外,明眼人一看便知,苏先生还有个坏毛病——贪杯。当然,贪杯本也不算大事,但他喝完还敢开车且一路开回了小区地下车库,明显涉嫌危险驾驶,这就不得了,好在没造成交通事故。很显然,在这起事件中,按理还应有交警参与,依法追究苏先生的“酒驾”(或醉驾)。
如此说来,苏先生即便当时没有借着酒精的刺激砸车,被追刑责亦不冤枉。只是,如果没有后来车位被占这个意外环节,苏先生酒驾的真相,或就借着“凌晨三点”的夜色被神不知鬼不觉地忽略了。
偶尔逃过一次法律的惩戒或问题不大,潜在的、更大的问题在于,苏先生得逞之后或侥幸心理陡增,养成习惯性酒驾的坏毛病,严重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再有,苏先生酒驾,当真仅此一回?
不幸中的万幸,因为一时冲动事情闹大,不但苏先生的坏脾气,更有他酒驾的不法之实被发现,虽然“对方有错在先”及“酒后”客观上可能成为对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从轻处罚的理由,但同时也让他酒驾的事实再也无处隐藏。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法治环境之下,犯错就得受罚,苏先生将为自己的冒失之为付出代价。但辩证来看,经历了这番折腾,苏先生或能幡然悔悟,不但情商有所提高,自此也改掉了贪杯的坏毛病,这无论于他个人的生命健康,还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何尝不是天大的好事?(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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