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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安全 请父母们履行好监护职责
时间:2017-08-18 16:30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蚌埠四岁女童失踪后,尸体在施工路面下被找到一案,有最新进展。蚌埠警方今日上午通报“四岁女童死亡案”最新情况,经查,参与施工的自卸车驾驶员韩某某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在工地独自玩耍的女童丁某某被卸下的水稳材料掩埋,未能及时发现,致女童不幸身亡。韩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18日,凤凰网)
 
  近日,发生的这则新闻事件,让人们痛惜不已、愤怒不休。痛惜,还未来得及享受美好未来的4岁孩子就此生命永远定格;愤怒,施工方不按规定操作,安全意识淡薄,更愤怒的是,4岁孩子的父母监护责任是怎么履行的?4岁孩子独自玩耍,竟然无人看护?这不得不引起大家的反思:儿童安全,请父母们履行好监护责任。
 
  类似事件,近年来各地都有发生。儿童坠楼、溺水、交通事故、被拐卖、被饿死、被虐待、被性侵、被烫伤……这些让人感到悲痛和震惊的报道屡见不鲜。有些孩子是幸运的,得到了好心人的帮助,危险时刻第一时间被解救。可有的孩子就不那么走运了,他们有的再也没有回到亲人的怀抱,有的落下深深的心理阴影,有的残疾终身,有的甚至失去了年幼的生命。这些悲剧的发生,与家长没有尽到对儿童的监护义务有相当大的关系。有的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在家附近玩、有熟悉的小伙伴一起玩,就放心了、安全了,殊不知年幼无知的孩子可能一不小心就掉入了与死神殊死搏斗的深渊。年幼的儿童,生理、智力等各个方面都处于发育阶段,无法准确判断隐患和危险的存在,防范风险的能力也很低。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不让孩子单独留在家里或者离开监护人的视线,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人、事、物多环境更复杂,更要注重对孩子的监管。
 
  父母的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来自于血缘和道义,更来自于法律的强制要求。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早就有明文规定。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是保护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父母要切实的履行好监护义务,承担起自己作为监护人、作为父母的法律责任,悉心照料,周密安排,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儿童安全、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所有的安全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不能以工作忙碌、维持生计为由忽略对孩子监护。这位4岁女童命丧施工现场的事件,如果父母监管好自己的孩子,平时多给孩子传授安全知识,兴许亲人阴阳两隔的悲剧不会发生。
 
  如何关爱儿童,呵护儿童,保护儿童是摆在家长、学校、社会面前的大课题。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是父母的第一责任,也是学校、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让家长们、教师们、全社会的公民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呵护他们幼小的生命茁壮成长。祈祷,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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