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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交警给青岛暴走团让路惹争议?
时间:2017-08-28 18:10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8月24日起,青岛市交警部门在市区四个路口安装禁令标志牌,限定车辆在每晚6点半至9点之间禁止通行。青岛交警市南区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中队长纪尚松称,禁行是为保证晚间在上述路段活动的“暴走团”成员安全。青岛交警为“暴走团”实施道路禁行,此举引发争议。
 
  青岛市交警部门给“暴走团”让路,之所以引争议,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文规定:“有人行道的,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暴走团经常非法占用机动车道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公安交警部门的依法问责。但却由于人多势众,形成了法不治众的恶性循环现象。
 
  面对交警部门的通行禁令,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必然会提出质疑。因为,暴走团的暴走行为不属于政府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而且暴走团也没有依法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过书面申请,所以,交警部门给暴走团让路引起社会热议完全在情理之中。
 
  平心而论,大家并不反对中老年人锻炼身体。但是,锻炼身体不能妨碍公共利益,更不能非法占用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暴走团成员更不应该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肢体方面的激烈矛盾冲突。而且,公安交警部门对于暴走团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不能保持沉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必须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绝不能因为暴走团成员人数众多,就失去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因为,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老年人更应该带头为年轻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不是带头违法乱纪。
 
  如果中老年暴走团成员倚老卖老,不知道珍惜自己的生命安全,不知道在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为人表率,而是妄想把自己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那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如果想仗着人多势众,让交警法不治众,让暴走团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是严重违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由中老年人组成的暴走团,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给这些暴走团成员举办几次普法教育课。如果中老年人为老不尊,不仅有损自己的个人形象,同时也会给社会安定团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要贯彻执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就必须人人遵纪守法,就必须要求每个公民严格自律,人人自觉地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约束,任何人不能充当违法的特殊公民。如果让全国各地效仿青岛市公安交警的做法,那得浪费多少社会道路公共资源?为了给暴走团成员让路,毫无底线地扩大社会化管理成本,这种行为是得不偿失的。尽管青岛市公安交警在保护人的生命安全面前,机动车禁行令于法有据,但是同样一部法律应当在社会总体利益方面认真权衡利弊。如果短时间内为了确保暴走团成员生命安全,让机动车避让行人是无可争议的;如果长期给暴走团非法占道锻炼身体让路,浪费那么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的确存在着滥用司法权力的嫌疑。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先生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先生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作为中老年人,应当懂得如何向子孙后代传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不应该为老不尊,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权威与尊严。中老年人只有人人恪尽职守,带头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才能让子孙后代尊敬与敬仰。否则,就会发生及其相反的不良作用。因此,暴走团成员应当在法律面前慎重行事,千万不要“捡了芝麻丢西瓜”。
 
  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先生说:“老来受尊敬,是人类精神最美好的特权。”如果暴走团的那些中老年朋友想获得受人尊敬的精神特权,那就必须在暴走健身中以遵纪守法为前提,千万不要选择以带头违法乱纪为前提。而且,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用司法公正的天平衡量一下自己的执法是不是客观公正。如果片面地坚持于法有据给暴走团成员让路,那绝不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本意。更不能因为暴走团成员巨多,就错误地认为“法不治众”。如果执法者有这样的思想意识,那不仅是极端错误的,而且是在滥用公权力。(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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