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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不容“以酒试法”来亵渎
时间:2018-01-22 18:15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公共安全不容“以酒试法”来亵渎
 
  1月9日晚,一醉酒男子因没赶上火车打砸售票窗口,事后该男子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1月21日《华商报》)
 
  佳酿虽好,但若因此误事,岂不是“举杯消愁愁更愁”?
 
  据了解,闹事者是因票务问题与售票人员发生争执,才借着酒劲用灭火器将售票窗口玻璃砸碎,真可谓“醉态百出,无事生非”,此种行径不仅亵渎公共安全,更打破道德与法律的底线。
 
  俗话讲,小酌怡情,豪饮伤身。在过量酒精刺激下,人易感到兴奋、冲动,甚至是一件琐碎的事也有可能点燃他们的情绪,做出出格的、不计后果的事,包括凌虐他人、毁坏公共的财物等,都会予公众构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春运期间,车站聚集大量人群,倘若该男子砸的不是玻璃,而是售票人员或者旅客,那么又将是一起惨案。因此整治酗酒闹事,革除恶习陋习,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以为,对于挑衅公众安全的“刺头”,不能只把他当作醉鬼来看待,这其中应有立法部门“牵头”,完善醉酒滋事者的处罚条例,细致划分民事、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让不敢逾越公共安全这块“雷区”,从而杜绝“以酒试法”行为周而复始的上演。
 
  近年来,交警部门在治理酒驾“顽疾”上已经卓有成效,执法部门不妨以此为契机,吸取处理酒驾的经验,对醉酒闹事行为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加强对春节前后公共场合、餐馆及休闲场所巡视力度,形成“严查、严抓、严处”高压打击态势,以行政手段,让滋事者长长记性,由此提高他们的公共安全意识。铁路作为运营企业,应参考其他公司关于处理闹事者的规定,通过建立“黑名单”体系,与个人征信挂钩,让逞一时之快的“砸窗豪杰”举步维艰。
 
  解铃还须系铃人,对于闹事者,关键在于能否深刻反省、认识并改正自己的“愚昧”行为,明知不胜酒力为何执意“贪杯”?笔者看来,“拘留10日”足以给闹事者上一堂“刻骨铭心”的普法课。
 
  新春佳节已悄然临近,当您和亲友举杯畅饮之时,不妨量力而饮、适可而止。人生得意须尽欢,莫因“贪饮”徒伤悲,“以酒试法”等待自己的终究是追悔莫及。文: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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