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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搜身”不可行
时间:2019-02-21 14:02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公共场所“搜身”不可行
 
  近日,在汉中市的一辆115路公交车上,一位年轻女子乘坐公交时发现手机丢了,报警后警察没有找到手机,因怀疑小偷在车上,女子便对40多名乘客挨个“搜身”查找,结果仍未找到,导致公交延误40多分钟。(2月20日《华商报》)
 
  女子对一车乘客搜身的事情,引发轩然大波。有律师认为,乘客门为了“自证清白”,在民警见证下愿意配合女子的搜身要求,不存在强迫情形,并不违法。但是,就算这车好脾气的乘客愿意配合,愿意在接受搜身之后才下车,但也不能意味着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是极其严肃的“宪法行为”,不是可以你情我愿的民事行为。《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尽职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后来,《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也就说,哪怕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搜查,也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
 
  所以说,搜身虽是一种查证的办法,但是如果只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利而抹黑大多数的人格,耽误那么多人的时间,那么盲目搜身的那名女子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抓不到偷手机的人,可能只是放纵了一个犯罪分子,但是这么搞违规搜查,现实中已侵犯了乘车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必须防止这样扭曲的事件被塑造成自证清白的“正能量”,以免降低社会法治水位,搞得人人自危。(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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