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华 黄琳翊
传统电视企业转型生产高科技的互联网电视,却遭遇被诉网络侵权的尴尬。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诉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去年,美亚公司将上海众源、TCL集团、深圳TCL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告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美亚公司诉称,未获自己授权,上述被告以合作方式,擅自通过TCL集团生产经营的“MiTV”互联网电视平台,向公众传播电影《中国龙》,侵犯了美亚公司对上述电影作品享有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该案二审开庭,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美亚公司是否为权利主体。二是TCL集团、深圳TCL公司和众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美亚公司认为,播放电影的TCL互联网电视平台是由TCL集团生产经营并管理和控制的。电影的传播行为正是发生在此系统内部,因此该传播行为应该认定由TCL集团实施。而众源公司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向TCL提供电影内容,因此也将众源公司列入被告。美亚公司还提供了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等,证明自己对该电影拥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众源公司诉称,其提供的电影播放服务只是将互联网上的内容通过搜索的服务提供给消费者,播放行为是基于互联网的平台,对美亚公司并没有构成侵权。
TCL方面则称,在播放《中国龙》中,TCL只提供硬件服务和部分软件服务,并不涉及针对具体影片播放的服务,应对自己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据了解,在三网融合的网络大环境下,互联网电视作为新兴产业正蓄势待发。但在互联网电视上市不久,TCL便在北京遭遇国内首起电视侵权诉讼。已经在技术上“华丽转身”的互联网电视,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也“准备好了”,同样有待思考。
本报记者 宋宁华实习生 黄琳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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