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实行质量缺陷责任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其中,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一年。
《条例》强化了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规定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结合筹集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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