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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3)
时间:2012-11-03 21:40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12961〔概则〕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本章适用于已通过运行合格审定的运行规范持有人和按照本规则1299条得到偏离批准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b)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的运行规范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并且可以决定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
  12963〔警告和罚款)
  (a)运行规范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已经取得运行规范的;
  (2)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超越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运行的;
  (3)拒绝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人员证件、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4)违反本规则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规定,被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为影响运行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b)对于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如不按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E章 附  则

  129.7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
  对于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参照本规则对其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
  12973〔施行〕
  (a)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b)2005年1月1日前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飞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2007年1月l日之前,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运行规范,方可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继续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附录A 运行规范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a)总则。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人员填写。申请书填写人员必须熟悉申请书包含的内容,经授权填写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申请人签发的书面授权书。
  (b)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的内容至少包括: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9部,特此申请颁发运行规范。
  提供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邮政地址。
  提供、接收申请文件的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和邮政地址。
  与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施的运行相关的下列资料:
  第Ⅰ部分运行类型。说明所计划的运行是在昼间还是在夜间实施,是目视飞行规则还是仪表飞行规则,或上述情况的特定组合。
  第Ⅱ部分运行计划。说明进入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和在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
  第Ⅲ部分。
  A航路。提交1幅适于空中导航使用的航图,在该地图上标明从最后1个境外的起点到中国境内的终点机场之间,飞行航路所经过的确切地理航迹,说明所使用的目的地机场、备用机场和无线电导航设施。这些内容要以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使用不同颜色标注时,可作如下区别:
  1.定期航路:黑色线条。
  2.常规终点机场:绿色圆圈。
  3.备用机场:橙色圆圈。
  4.与计划的运行有关的无线电导航设施的位置,标明所用的设施类型,如ADF、VOR等。
  B.机场。提供每个常规终点机场和备用机场的下列资料:
  1.机场或着陆区域的名称。
  2.位置。
  第Ⅳ部分无线电通信设施。列出从最后1个境外的起点开始,申请人将要使用的所有地面无线电通信设施。
  第Ⅴ部分航空器。提供所使用的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A航空器。
  1制造厂家和型号;
  2国籍;
  3单发或多发。如果是多发,标明发动机数量;
  4各型航空器所使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B合格证。说明对航空器进行审定的国家的名称。
  第Ⅵ部分航空人员。列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中所使用的航空人员的下列资料:
  A说明飞行机组成员所持执照的型别和级别。
  B说明驾驶员是否接受过在中国境内所要飞行的航路上实施运行和进行仪表飞行规则下降所需的导航设施的使用方法的训练。
  C说明航空人员是否熟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要求,包括本规则1297(b)款中所述文件的相应要求。
  D说明驾驶人员是否具有听、说英语的能力,是否能保证通过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与中国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正确地通信。
  第Ⅶ部分签派和放行人员。
  A简要说明为了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计划建立的签派或放行机构。
  B说明签派、放行人员是否熟悉本节第VI部分C款要求的文件中的规定。
  C签派、放行人员是否达到正确签派、放行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航空器所必需的水平。
  D从事签派、放行的人员是否经过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的合格审定。
  第Ⅷ部分附加材料。
  A提供签发运行规范所需的其他补充资料和数据,以便运行规范的签发。
  B申请书应以下述语句作为结束语:
  本人 ,在中国境内运行时,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9部的规定,遵守运行规范中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从事危险品运输时,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76部的要求)
  本人保证本申请书所包含的内容全部属实。
  (申请人名称)
  (代表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的人员签名)
  签字日期:20年月日
  关于《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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