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山西省公路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在公路上倒垃圾、打场晒粮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杂物,擅自设置、损毁、移动公路标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挖掘公路等行为也属违法行为,违反者,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增加了超限运输管理、收费公路、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等内容,以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道路运输超限超载严禁行为及主管机构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超限车辆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收取公路损害赔偿费,专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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