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公路管养达到100%。
“到2015年,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覆盖面达到100%,管理养护能力大幅提升,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养到位的目标。”12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
《意见》明确,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提升道路通行服务能力、发挥路网整体效益的迫切需要,是持续改善农村交通面貌、保障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现实要求,是支撑城乡统筹发展、服务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目前,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超过10万公里,乡镇通畅率、行政村通达率均达到100%,行政村通畅率达到69%。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以服务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发展、提升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状况,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到2015年,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覆盖面达到100%,管理养护能力大幅提升,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养到位的目标。
《意见》提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重点抓好八个环节。
一是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市级补助资金,检查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筹集管理养护资金,督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管理养护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管理和使用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督促检查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落实情况。
二是明确管理养护职能。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机构,通过内部调剂编制等方式,明确乡镇一级负责农村交通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乡道、村道管理养护情况的巡查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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