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省级行政单位应当在取得国有资产收益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收益上缴财政,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办法》中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单位转让、置换、核销国有资产取得的处置收益,以及将闲置的门面房、场地、设施等国有资产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出租出借收益。《办法》要求各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收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省级行政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可能产生一定规模的收益,此前我省没有统一管理办法,客观上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资产收益账外流转等问题。新政对收益上缴进行了硬性规定,有利于全方位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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