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明确加强全省食盐生产及市场经营管理,在盐业改革过渡期内企业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等四种方式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
具体来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盐业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可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可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通告还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批发销售食盐;实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该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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