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薛之谦“屏摄”争议愈演愈烈 拍摄电影屏幕到底违不违法?
近日,歌手薛之谦屏摄电影《飞驰人生2》被网友批评后拒绝认错,引发各界关注,“薛之谦 屏摄”成为春节档一大热门话题,甚至有网友将2024年称为“屏摄元年”。
极目新闻记者采访发现,随着各方版权意识的增强,除了影视行业对于“屏摄”普遍持抵制态度,也有更多网友参与到“屏摄”对错的讨论之中来。
“屏摄”是否违法?有律师认为,拍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录音录像,并不涉嫌违法。也有律师分析,薛之谦的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违反了著作权法,但其行为本质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构成犯罪。
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 (来源:薛之谦微博)
知名歌手拍摄电影画面引争议
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文中附带的三张从荧幕拍摄而来的电影画面引发了“屏摄”争议,“薛之谦盗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
有不少网友表示,拒绝“屏摄”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属于“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其他观众”的行为,而薛之谦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以身作则,带头抵制“屏摄”的不文明行为。
此外,也有网友认为,薛之谦本意是想为电影宣传,且照片都是预告片中出现过的,不必上纲上线。该说法遭到部分网友抨击,“这并不是理由,只要拍了就属于‘屏摄’。”
舆论发酵后,薛之谦在微博以一首打油诗回应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赛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2月16日晚,薛之谦转发一则相关报道,再回应“盗摄”争议,称:“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流量 是干爹 可换银 可报应”。
据了解,“屏摄”通常是指,在电影院或者其他电影展览等场所观影时,用相机或手机把银幕上的画面拍下来,或者录音、录影并公开发表到网络等公共空间。
随后,不少业内人士就此事发声。电影《年会不能停》导演发文“反对‘屏摄’,‘屏摄’违反版权法”。演员孙阳转发了央视关于“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相关言论的微博,发文呼吁“愿爱神和财神保佑不盗摄不盗录的电影好朋友们”。
而截至发稿,电影《飞驰人生2》出品方尚未对此事表明态度。
拍摄电影屏幕究竟违不违法?
那么,薛之谦的行为究竟违不违法?记者采访发现,律师们对此事的观点也并不一致。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法律上并无专门条款明确界定盗摄的定义,一般而言,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即构成盗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如果只是拍照,不属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录音录像。”陈亮认为,薛之谦只是为了宣传电影,没有从中盈利,此举并不涉嫌违法。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荣子龙律师则认为,一部电影作品涉及的权利以及权利人很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电影的正片、彩蛋都属于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电影的任何一个情节、镜头、甚至是画面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任何盗摄行为都可能涉及侵犯制片人著作权利的问题。
同时,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如果权利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侵权图片,并可根据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影响力、造成的损害等方面综合考量要求经济赔偿。
对于薛之谦拍照发微博一事,荣子龙认为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违反了著作权法,但其行为仅仅是拍摄部分图片并发布在社交平台,本质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不以营利为目的,未造成权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等严重的后果,并不构成犯罪。
“社交媒体时代,大家喜欢拍摄一些照片分享在自己社交媒体或平台上,但大多数观影者的拍摄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只是缺乏对法律的基本认知。”他表示,此事的讨论也能让更多人了解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影院称“屏摄”不被允许
事实上,“屏摄”会引起大众反感,不仅仅是因为侵权问题。有网友告诉记者,“影院场灯一黑,有人掏出个手机拍照把我都给晃瞎了,观影体验很差。”还有网友表示,电影刚上映,网上铺天盖地都是电影画面,有时会“被迫剧透”。
一名话剧爱好者告诉记者,话剧和电影的情况不同,拍照的闪光灯、电子屏幕的光亮不仅会影响其他观众,还可能影响到演员的表演。一般情况下,正式演出结束后的返场环节,观众是可以进行拍摄的。
近年来,“抵制屏摄”的呼声越来越高。2021年春节期间,CCTV-6电影频道融媒体中心曾发起“拒绝盗摄倡议活动”,包括雷佳音、杨幂、贾玲、张小斐、沈腾、刘德华等影人发出倡议:正在放映的电影不是景点,“屏摄”是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