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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体罚学生副校长被停职调查 简直不敢相信还有这种事
时间:2021-11-27 21:48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海南体罚学生副校长被停职调查 简直不敢相信还有这种事
 
  近日,海南东方,发生一件令人愤怒的事!某学校副校长,用塑料管抽打三名学生,并用水管向学生脸上喷水,学生被塑料管抽的伤痕累累。当地派出所称,教育局已经在开会了,事情还在调查处理中,现在副市长正带队紧急处理中。另据报道,这名副校长已被停职接受调查(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海南体罚学生副校长被停职调查# #副校长拿水管抽打学生?警方回应#
 
  太吓人了!简直不敢相信还有这种事!这哪里像是学校,这简直是国外那种暴力虐囚的监狱啊!
 
  虽然不知道之前发生了什么,但是不管什么原因,任何老师,包括校长、副校长都不无权对学生实施这么暴力的行为!
 
  即便学生有错,也有相应的校规进行管理。
 
  今年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虽然赋予了学校惩戒权,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学校可以对犯错学生实施惩戒,甚至可以进行适当的体罚。但这些惩戒制度,都有相应的程序,而且也有相应的限制。特别是直接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
 
  这名副校长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两条规定,这种惩戒行为,具有明显是发泄情绪性,也属于以击打等方式给学生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目前还不知晓这三名被打学生情况如何,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如果已经给学生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那么这名副校长将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即便没有,副校长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接受拘留、罚款的处罚。
 
  当然,如果副校长能够与学生家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可以对他不进行处罚。但是,学校或者教育局也应当对副校长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
 
  对于学生身上造成的伤害,由于副校长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
 
  但是,由于这名副校长的伤害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学校在赔偿之后,有权向他追偿。
 
  为人师表,爱护学生是一种起码的责任。即便学生有错,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而不是发泄情绪性地对学生进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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