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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一小区11只宠物犬相继被毒死 凶手抓到了……
时间:2022-09-11 22:45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牡丹江一小区11只宠物犬相继被毒死 凶手抓到了……
 
  “小区十一条狗都被毒死了!”黑龙江牡丹江,一小区内接连出现了宠物狗中毒死亡的现象。经警方调查后,该小区保安王某因觉得这些宠物狗太烦,遂与一名业主沙某合谋,购买了鸡肝并用鼠药浸泡,在值班的时候,将浸泡鼠药的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导致了十一条宠物犬中毒死亡,价值人民币五万多元。
 
  据王某供述称,其作为该小区的保安,不满小区业主所养的宠物狗在小区草坪上肆意大小便。于是便与该小区的一名业主沙某协商,由沙某托朋友购买了鼠药交给王某。
 
  王某则购买了鸡肝并用鼠药浸泡,之后将有毒的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接连导致十一条宠物狗中毒死亡。
 
  宠物狗随意大小便,的确令人十分讨厌,王某作为小区的保安,不满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其所采取的这种方式,却不可取。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王某将浸泡了鼠药的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虽然其主观上是为了毒死宠物狗,但毕竟小区草坪属于公共区域,从草坪经过的儿童也有可能误食并可能造成中毒身亡的结果。
 
  同时还有可能在人或动物的身上沾上鼠药,继而传播到他人身上造成伤害。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侵害。依法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该罪作为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因此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11只宠物狗的死亡结果,总价值在五万余元,尚不属于重大损失,故其量刑应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业主沙某对王某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为其提供了鼠药,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且其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故此二人并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
 
  因二人在案发后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也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和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王某、沙某因其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本案的起因,却不得不再次引起重视。饲养宠物狗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历来备受关注,但似乎从未断绝过争议与纠纷。
 
  1、王某难道不清楚将别人的狗毒死是违法的吗?即便没想到会被判如此重罪,但至少应该知道是犯法的吧,而且其身为一名保安,也应当清楚小区内的监控布置,又怎么可能不败露?
 
  但为何王某依然要铤而走险呢?这种对宠物狗的不满竟然如此强烈,不惜以身试法?沙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却也甘愿为其提供帮助,该小区的问题似乎并不简单。
 
  2、不可否认,许多饲养宠物狗的人还是很有素质的,在满足个人喜好的同时,尽量不给他人造成麻烦。但一些狗主人,的确素质堪忧。
 
  遛狗不拴绳的、随地大小便的,依然是屡见不鲜。虽说物业对小区负有管理职责,但对于那些不文明养狗的业主,保安又能怎么办?
 
  好意规劝有用吗?不拴绳的狗敢抓、敢打吗?随地大小便的,你能强令他清除吗?你怎么证明就是人家的狗拉的、尿的?甚至部分业主晚上放开了狗,放任其跑进草坪大小便,之后就跑回来了,怎么管?
 
  3、王某、沙某的行为既然违法了,依法处理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并未因此解决。他毒死了狗,判了三年多;那狗咬了人,又该怎么判?又会怎么判?
 
  文明养犬,不能只依靠饲养人的道德素养,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而相关人员也最好能够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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