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僧人为还债盗窃寺庙香火钱 嫌疑人系寺内一名僧人
浙江温州,一寺庙报警说2万元香火钱被盗,警方调查期间,又有5万元香火钱连功德箱一起被盗。近日,警方成功破案,将寺内一名僧人抓获。
一个多月前,这家寺庙报警说,庙里有20200元的香火钱被盗。警方调取监控以后,发现作案人不是从庙门前大路进去的,而是从侧面小河游过去的。当时他身着迷彩,用布包着头面,监控没有拍到正脸,所以没能破案。、
之后,寺庙内加装了很多监控,警方也抓紧调查。没想到没过几天,寺庙内再次被盗,53000元香火钱连功德箱一起都被搬走了。
警方调取监控发现,嫌疑人完美避开了庙里的所有监控,贴着监控死角进入到方丈房间做的案。其中有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监控,嫌疑人还精准地剪断了它的电线。
警方怀疑是内部人作案。进一步调查发现,两次作案前,都有一辆庙里僧人的轿车进入旁边村,不久嫌疑人就出现在村口。警方顺藤摸瓜,将嫌疑人抓获。
嫌疑人交待,他原来是一名商人,生意失败后进入寺庙当僧人,为了还债,才铤而走险作案。目前,他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家子说法
看了这个案件,有网友感慨:“看来,出家也赖不掉债务呀!”确实,虽然都说出家人四大皆空。但在现代法律体系内,出家并不能免除之前的债务,该还的债还是要还,该上失信人黑名单的,还是会上黑名单。
不过,既然都出家了,还在意上不上黑名单,还不还钱吗?为了还债,能够铤而走险,做出这样的事情,出家与不出家又有什么区别呢?
有人看了这个案件,可能会产生疑问,这僧人算不算监守自盗?要是属于监守自盗的话,究竟算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单位”,当然也包括寺庙这类社会团体法人。而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寺庙合法所有的财物也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寺庙内的僧人也是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这个案件里,这名僧人的行为显然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这并不代表他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
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对犯罪对象具有占有、管理的权限。如果享有这个权利,其构成的就是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这个权利,那么他即便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也是盗窃罪。
比如说,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张三,收了10万元的货款,放在自己的保险箱里。下班以后,偷偷将钱拿走,据为己有。由于他作为财务人员,其职务本身就授予他合法占有这10万元的权力,所以他构成的就是职务侵占罪。
如果是单位的保洁员李四,看到张三把钱放进保险箱。下班以后,李四利用保洁管理的钥匙,偷偷打开财务室的门,从抽屉里翻出保险箱钥匙,打开保险箱,拿走了10万元钱。由于保洁员的身份无权占有这10万元,所以虽然他也利用了一定的职务便利,但构成的是盗窃罪。
在这个案件里,这名僧人虽然也利用了他作为寺内人员对寺内情况熟悉的便利条件,但他拿走香火钱时,功德箱及其中的钱款都是放在方丈房间里的,说明这名僧人无权管理和占有香火钱,所以他涉嫌的仍然是盗窃罪。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金额较大的(在浙江为3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现在这名僧人盗窃7万余元,已经接近8万元,恐怕要面临着两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了吧?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不管身在何处,不违法乱纪的底线都必须坚守,否则不管什么身份,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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