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女子起争执抡自行车误伤女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严惩!”,山东济宁,某小区滑梯处,几名幼童因为玩沙子发生矛盾,突然,一名粗壮的女家长,抄起儿童自行车,狠狠地砸向一个2岁多的小孩。小孩头部被自行车砸中,一下子摔在沙坑里,大哭不止。一名黑衣的家长赶紧上前查看。
但打人女子毫不罢休,用小铲子铲了一铲沙,泼到旁边的黄衣女子身上,然后上前撕扯她的头发。然后,打电话叫人,扬言要揍死对方。
打人女子挂完电话,又拿玩沙的铁桶砸黄衣女子的头部,把她按在地上殴打。一边打叫嚣“我不差钱,家里有关系,揍了也白揍”。因为力量悬殊,黄衣女子毫无还手之力。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10分钟,直到物业来了以后,把打人女子拉开并报警。
打人女子的儿子来了以后,不仅没道歉,反而也十分嚣张蛮横。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打人女子的孙女在沙坑做了一个造型,被打女子的儿子不小心碰坏了。被打女子赶紧教育孩子并道歉,没想到打人女子不依不饶,骂骂咧咧的。被打女子顶了一句嘴,结果打人女子拿起自行车就砸人。没想到却把别的小孩给误伤了。打人女子气急败坏,然后开始殴打被打女子。
实在是太嚣张了!小孩子玩耍,发生点小纠纷很正常,作为家长及时制止道歉就好了。没准儿一会儿又玩到一起了。可这位打人女子太跋扈了,不仅骂人,下手也太狠了,完全不计后果。直接用车去砸小孩子。所幸只是后轮砸到了小孩,所幸是在沙坑里,否则小孩受伤会非常严重。
对此,网友们表示,绝不能谅解打人女子,必须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那么,打人女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扔自行车砸小孩的行为。虽然是误伤了别人的孩子,但是女子显然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便对象错误,并不影响性质的认定。如果造成别人的孩子轻伤以上的,是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构成轻伤,也是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护理、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其次,打人女子辱骂、殴打黄衣女子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打人女子不仅辱骂而且持续殴打黄衣女子,情节非常恶劣,应当顶格处罚,让她涨涨记性,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当然,如果黄衣女子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了,就要追究打人女子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了,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网友认为,财大就可以气粗吗?就可以欺负别人吗?请记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惯子如杀子!打人女子一家人的素质、教育,实在是令人堪忧。孩子的成长是耳染目濡的,这样护犊子不是爱孩子,是在害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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