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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家长发声 令人痛心!
时间:2022-11-10 22:23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女童幼儿园内摔倒身亡家长发声 令人痛心!
 
  安徽黄山,一男子到幼儿园接女儿放学,却发现女儿昏迷在幼儿园的滑滑梯处。紧急送医之后,男子选择报警,但女儿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调查排除本案系刑事案件。
 
  原来,事情发生在11月8日,程先生照常来到幼儿园接女儿放学,却迟迟不见老师领女儿出来。焦急之下,程先生询问老师原因。这时,老师才发现6岁的程某不见了。
 
  最后,老师在滑滑梯那里找到了程某。发觉异样之后,老师并没有主动上前抱起她,而是叫程先生进来。
 
  听到这个消息,程先生直接冲了进去,抱着女儿出了门。看着女儿脸色发青,程先生非常慌张,呼叫老师过来帮忙,但却没有老师愿意上前。
 
  就在这时,幼儿园附近有个商户老板给程先生说,这附近有个卫生院,可以先送到卫生院,再等120。听从建议之后,程先生便先将女儿送到了卫生院。
 
  在120来到之后,程先生选择了报警。但是还是非常可惜,程某没有被抢救过来,当晚就去世了。而民警这边介入调查后发布了通报,说本案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但程某的亲属认为,幼儿园的老师在程某的死亡上应该承担责任。程某的爷爷说,程某从滑滑梯摔下来的时候被其他小朋友看到了,也告诉了老师,但老师没有听见。
 
  疑似程先生的录音称,程某摔倒的时候,老师在玩手机,没有及时发现这个情况,导致女儿窒息2分钟。同时,老师在施救时并不积极,都是自己在施救。
 
  此事的发生实在令人痛心,好好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实在值得涉事幼儿园进行彻底反思!但既然警方经过调查,排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那就说明警方并不认为幼儿园的当值老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说明在刑法上当值老师并不存在过错。
 
  但刑法上的过错并不与民法上的过错等同,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一致。要知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危害社会的后果,意思就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
 
  但民法上的过错并不需要达到这个高度,这个过错一般是依据善良管理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如果幼儿园老师违背了这个义务,那他们就是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程某只有6岁,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适用前述规定划分责任。前述规定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前述机构受到了人身损害,法律就推定这些机构存在过错。
 
  这个时候,如果这些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了教育及管理职责,他们便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范及明确举证责任的原因在于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这些机构的管理之中,他们更容易掌握事情发生的证据,能够尽可能还原当时的情况。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及分析,如果涉事幼儿园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他们就应该向程某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可能是某个当值老师,但程某亲属应该直接向幼儿园索赔,而不是向当值老师索赔,毕竟当值老师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而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至于当值老师与幼儿园之间的责任,那是他们的内部事宜,与程某的亲属无关。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教职工,平时一定要严格自己的责任和地位,要以教育和管理学生为职责,不能使他们陷入危险之中,不然之后面临的各种责任将会使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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