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养儿10年发现非亲生起诉前妻 剧情太狗血
广西南宁,胡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协议离婚后,儿子归自己抚养。谁知,几年后,亲朋好友和胡先生开玩笑说,儿子和他长得不像,建议他去做个亲子鉴定。
胡先生半信半疑带着孩子偷偷去做了个亲子鉴定,结果是孩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于是,胡先生一气之下将前妻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这几年的抚养费2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胡先生和陈女士二人是自由恋爱,奉子成婚的,婚后二人感情不错,但随着孩子的成长,二人矛盾越来越大,遂选择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胡先生抚养,陈女士周末有探视权。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胡先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胡先生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证据和主张:
第一、亲子鉴定,以此证明孩子和他没有抚养权;
第二、由于孩子不是他的,他没有抚养义务,因此,这十年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陈女士应当给予返还;
第三、由于陈女士隐瞒了婚前出轨的事实,导致他抚养别人的孩子长达十年,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
陈某女则在法庭上辩解:
第一、亲子鉴定是胡先生单方委托鉴定的,她不予认可;
第二、婚后几年家庭主要支出是她支付的,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她不应当支付;
第三、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所以她也不需要赔偿。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胡某向法院提供了亲子鉴定,以此证明他和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陈女士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没有证据支持,且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应当认为胡先生和孩子没有亲子关系;
第二、《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孩子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陈女士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
胡先生的财产减损与陈女士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陈女士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陈女士隐瞒与胡先生恋爱期间与他人交往的事实,造成胡先生误以为陈女士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的后果,胡先生在对孩子长达十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孩子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
故对胡先生要求陈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不过,陈先生主张精神损失10万元赔偿过高,法院酌情改为2万万。
综上,法院判决孩子归陈女士自行抚养,返还胡先生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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