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驳回 表示会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因嫖娼被开除的研究生一审败诉了,该学生表示会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事发当时,男子阿华是上海某所名校的在读研究生,因为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阿华被警方抓获归案。
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阿华并非是被现场抓获,而是在过了将近一个月后,警方因为抓获和阿华交易时的失足女,顺藤摸瓜找到了阿华。
至此,阿华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学校得知后,经过商讨决定,最终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阿华不服学校的处分结果,认为处罚过重,遂将学校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近日,一审法院认为阿华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予以驳回。
阿华及其律师认为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通过双方的庭审过程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大致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嫖娼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从警方对阿华行政拘留3日的结果来看,阿华的嫖娼行为系情节较轻。
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则指出,只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学校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基于此,阿华认为,自己的情况是情节较轻,所以不应当开除。
但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两个法律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并不能直接的划等号。
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中认定的情节较轻,并不一定就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关于这一点,个人认为,从法律的效力来看,显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效力更高,因此单单就阿华嫖娼行为来看,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没有争议。
但嫖娼是否属于《高校管理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则目前双方的观点不一致,需要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2、学校方面的《处分条例》是否自相矛盾?
该学校的《处分条例》规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嫖娼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也就是说,按照该条例前面的规定,阿华被拘留,应当是记过以上处分;但按照后面的规定,阿华又是直接被开除。
所以,阿华的律师和辩护人提出《处分条例》本身就自相矛盾的辩解。
个人认为,关于这方面,等同于学校将嫖娼的拘留和殴打他人、盗窃等一般违法行为的拘留相区分开来了。
也就是说,学校方面认为,嫖娼的行为远远比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更为恶劣,所以专门做了个特殊规定,这就类似于一般和特别法的关系,所以单单从是否矛盾方面,两者之间并不互相矛盾。
但两者互相并不矛盾的同时,也引发了本案中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学校的特殊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指出,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指定属于学校的条例,但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也就是说,学校的处分规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制定,但必须符合两个要求,那就是报教育局备案、及时向学生公布。
而无论是哪一个,涉事学校都做到了,所以学校的《处分条例》是有效的。
4、最后,关于处罚是否严重的问题,网友们观点不一,有网友认为,毕竟寒窗苦读十余载不容易,在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时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不为过。
也有网友表示,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而是严重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价值观,所以开除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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