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驳回 一审败诉了!
上海静安,男子阿华是某学校的研究生,2020年9月底,阿华在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有过交易,当时相安无事,但一个月后,失足女被警方查获,供出了与其交易的阿华,最终,当地警方对阿华作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
如果只是拘留3天,可能不会有后续的事情,警方对阿华作出拘留处罚后的第二年6月份,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学校得知后,当即召开会议,讨论怎么处理这事。
结果是,学校保卫处拟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阿华收到通知后,表示不服,他认为学校的处罚太重,他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该给个机会,学校保护处在听取了阿华意见后,不置可否,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
最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经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阿华不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1、从法律上,“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是教育法授予学校的职权。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换而言之,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必须要适当,不应超过必要限度。
说得直白点,处罚只是手段,处罚是为了达到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的引导。
2、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不是太重了。
首先,阿华存在嫖娼的事实,没有争议,警方的通报都发到学校了,根本没有阿华否认的空间。
但需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阿华被行政拘留3天可知,警方是以情节较轻,对其作出的处罚。这一点很重要!
其次,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第40条规定,学生有嫖娼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应该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的处分条例和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应该适用学生管理规定,而不是处分条例。
阿华主要观点为,警方是以“情节较轻”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管理规定》说得很清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认为,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于法无据,也违反了适当性原则,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判令学校撤回处分决定。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严重,没有关联性,不能画等号。
最终,法院以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了驳回。
一审败诉后,阿华不服,表示要上诉到二审法院,继续和学校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