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放生2.5万斤鲇鱼被起诉 大量死亡污染环境
江苏常州,女子徐某听人说,放生可以给亲友祈福,积累福报,就打算发生一批鱼。她专门到水产批发市场那里,打听哪种鱼便宜,比较适合放生。老板刘某说鲶鱼比较便宜,于是她就一下子买了9.04万元的鲶鱼,还跟刘某说好,要把鱼送到指定地点。
去年12月15日那天,她偷偷把2.5万斤的鲶鱼全部放到了当地的长荡湖里,没想到放进去以后,鲶鱼大量死亡,污染环境。
当地渔政部门为了处理此事,花了10天时间才算基本打捞完毕。
而经过鉴定,女子放生的鲶鱼叫革胡子鲶,属于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可能会严重破坏长荡湖的生态环境。
今年9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把徐某、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生态损失费用。
近日,徐某已经先交了9万余元的应急处置费。这个案件还在审理中。
这些人,完全不知道怎么想的,真想行善积德,把9万多元捐给贫困山村,救救人,让孩子们能够上学不好吗?就算要放生,也要放生点本地物种嘛。当然,就算本地物种,也可能超过环境的承载量,引发严重的后果。这样大规模放生,很可能适得其反, 不建议这样做。
一、为什么是检察院起诉?
许多人看到是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可能会认为徐某、刘某会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其实是一起民事诉讼。
虽然徐某、刘某的行为很恶劣,但目前我国并没没有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管理,所以他们还构不成刑事犯罪。
不过,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为了防止这种侵犯公共利益,却无人可以追责情况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特别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为了防范可以提起诉讼的机关太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法律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将检察院作为兜底起诉的机关。
在这个案件里,徐某放生的行为,损害的不是具体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的利益,而是公共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才会出现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二、徐某、刘某会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案件是个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侵权案件。
对于一般侵权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徐某故意将鲶鱼放入长荡湖,造成了长荡湖生态环境的恶化,渔政部门为了打捞她放生的鱼,也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已经造成了损失结果,徐某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刘某作为鱼店老板,徐某不懂也就算了,他应当知晓放生鲶鱼会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却为了挣钱,不管不顾,把鱼卖给徐某不说,还送到附近,为徐某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两个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当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属于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现在可能比较麻烦的是,如何确定两人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
个人认为,对于渔政部门的打捞费用,应当以实际支出为准。而对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可以以相关部门的鉴定为准。
最后,其实近年来对于这种不当放生,引发环境损害的情况,已经有不少人注意到了。今年8月,就有人建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这个意见已经被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草案里。而这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在对这个草案进行审议,不得违法放生、丢弃外来入侵物种应该很快就会变得有法可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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