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一超市遭多名男子持械打砸 是不是黑社会?
海南海口,某超市开门营业时,几名男子手持器械冲入店内,不由分说的对着超市的冰箱和酒一顿乱砸,砰砰砰的声音,不停地响起。其中一个年龄比较大的男子,没有动手,但他在指挥其他几名男子砸东西,砸完左边,又砸右边!
超市老板表示,他们超市刚试营业10余天,人生地不熟,几名男子冲进来砸东西的时候,她整个人都蒙了,她根本不认识这几个人,也不知道自己什么地方惹到了他们。
从视频可以看到,砸超市的男子一共有五人,其中一人年龄比较大,看上去有五六十岁,他没有动手,但他是带头的人。他们分工非常明确,年龄大的指挥,其中两人守在门口,另外两人手持木棍,不断打砸店里的冰箱和酒水,十分嚣张!店里的店员都不敢靠近。
超市老板打电话报警后,离开的带头男子又返回店铺,非常嚣张的对超市老板说,这店是他砸的,并和老板一起到派出所,然后当着民警的面,威胁老板,如果老板敢让他赔冰箱,他就让老板的生意做不下去!
目前,当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蚂蚁说法 】
1、太嚣张了,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打砸超市,这几个男的眼中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还当着民警的面,威胁受害人,是谁给他们的胆量和勇气?唐山打人的陈某志都没有他们嚣张!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还是寻衅滋事?
注意,其他4名男子虽然是受大龄男子指使,但他们并不是男子手足的延伸,他们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思想和行动。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具体而言,大龄男子和其他4名男子主观上有意思联络,他们属于共犯关系,应该一起为此事负责,别想一个人把这事背了!
其次,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本案应该如何定性,关键要看他们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客观上实施了什么违法行为。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和寻衅滋事的结果上,都有造成财物损毁,但两者主观想法大相径庭。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观上,是想要破坏财物,主观目的非常明确,而是寻衅滋事罪中的损毁公私财物,只是行为人逞强、取乐的手段。
综上所述,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损毁财物,按照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网友提出,这5个人如此嚣张,公然打砸超市,是不是黑社会?
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我们普通人认识的黑社会有一定的差别,在我们普通人看来,三五个人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为非作恶,就是黑社会。
但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也就是说,刑法评价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几个人,要构成本罪,需要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等。
如果只是找几个社会闲散人员,请他们吃顿饭,然后每个人在给三五百块钱,让他们去打砸超市,从法律上讲,是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多只能算团伙,还算不上组织。
最后,这件事的性质非常恶劣,特别是当着民警威胁受害人,简直是无法无天,希望警方好好查查,看他们是不是黑社会组织,然后一并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