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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起诉女友归还三金和1万块钱
时间:2023-01-10 22:26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起诉女友归还三金和1万块钱
 
  河南许昌,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网恋同居四天后提分手,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三金,法院支持!
 
  去年7月,王某通过网恋平台认识了女子李某,两人互加联系方式后,聊天投机,便开始了谈婚论嫁。两人7月31日见面并同居,王某将原本为前女友准备的70克“三金”给了李某,并支付宝转账1万元。
 
  可是好景不长,才同居四天,王某觉得双方不合适,提出分手,并要求李某退还自己黄金及1万元现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称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按照习俗给女方三金和彩礼,现在双方已经不能缔结婚姻,李某应该返还自己。
 
  而李某认为双方处于恋爱期,三金及钱款是王某自愿赠与,所给现金也在恋爱期间支出了。自己是被分手,所给予的赠与是不符条件的,不需要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给付的三金及钱款具有彩礼性质,判决李某返还。(信息来源:金羊网)
 
  @法律有道
 
  1、有人觉得王某真不地道,跟女方同居又反悔,还把给的三金和钱款要回,是不是故意坑女方啊?甚至是不是故意骗色呢?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是借此骗色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李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自愿选择与王某未婚同居,就应该预见可能分手的后果。因此,同居四天被分手的结果,她需要自己承担。
 
  2、三金及一万元到底应不应该返还,取决于是否具有“彩礼”性质。
 
  彩礼是一种风俗习惯,一般是以男方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男方向女方给付的财物。彩礼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
 
  如何确定男女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到底是一般的赠与,还是“彩礼呢?我们一般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1)当地的习俗,如当地有男女恋爱同居,给付三金、现金作为“彩礼”的风俗习惯,此时应当认为王某所给的是彩礼;
 
  (2)给付的金额的大小,比如一般正常恋爱期间的赠与,会不会如此大额,如果和男方的经济水平明显不符合,如此大额的给付,一般当认定是为了缔结婚约所给彩礼;
 
  (3)双方对给付的约定,双方有无就给付钱物进行约定说明等。本案中两人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双方探讨彩礼事宜,反映出男方所给的是彩礼。
 
  3、彩礼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要返还。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般彩礼都是金额较大的给付,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来说,是一笔重大支出,甚至是倾尽家庭所有的支出,目的就是为了能缔结婚姻。
 
  所以一旦不能缔结婚姻,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来说一种重大损失,为了平衡”给付彩礼却不能缔结婚姻“所引发的矛盾,《民法典》针对以下情形,规定需退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第(2)、(3)两种情形必须是以离婚为条件。
 
  而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未办登记也未生活两年以上,但育有子女的;还有彩礼都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了。这几种情形都是不予以退还彩礼的。
 
  4、很明显王某给付的三金及一万钱款,在当地属于彩礼的性质,双方共同生活短暂,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李某应当返还。
 
  可能有人觉得李某吃亏了,但是她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选择买单。为什么如此草率同居?为什么不充分接触了解后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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