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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油发现刚拔油枪就跳字 天太冷就少给人油呗
时间:2023-01-15 11:58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男子加油发现刚拔油枪就跳字 天太冷就少给人油呗
 
  内蒙古包头,某加油站,王先生去加油。万万没想到,油枪刚拔起来,还没放进油箱里,还加油表那个字,就开始蹦蹦蹦蹦往上跳。王先生赶紧喊“停!停!停!”女工作人员赶紧挂了抢,按了归零。
 
  王先生十分气愤,质问工作人员,但她却轻描淡写地说“天太冷了,很正常的事!”王先生瞬间石化。然后反怼对方“天太冷,就少给人油呗?就多收人钱?”工作人员无言以对,让王先生去其他加油站加油吧。
 
  对此,网友们也是十分愤慨!“奸商!”“曝光!举报!”“天热了又说天太热了”“加油站玩出花了”“这狡辩也是没谁了”。
 
  好家伙,这操作我给满分!天气和加油枪表示,“这个锅我们不背”。简直把无耻展现的淋漓尽致。真把别人都当3岁小孩呢吗?最终工作人员自知理亏,让王先生去其他地方加油了。
 
  关于加油站的猫腻,确实挺多的。陕西汉中司机加了88%的水,四川绵阳男司机120升的邮箱呗加了161升油,刚提枪就跳字,是不是都很奇葩呢?
 
  那么,加油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加油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到本案,加油站刚提枪就开始蹦字,也就是缺斤短两了。最后实际加的油和计费器上显示的加油数量显然是不相符的。计量不正确、价格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其次,加油站涉嫌欺诈消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到本案,加油站故意对计价器做了手脚,故意少加油、多收钱,也不排除有把油表调快多收钱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虽然被王先生叫停,对方没收王先生的钱。但王先生可以要求3倍赔。三倍不足500元的,所以可以主张500元的赔偿金额。
 
  再次,加油站经营者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油站的加油枪无疑被动了手脚。加油站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收取车主油费,并据此占为己有,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
 
  最后,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调查和严厉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处理。坚决打击这种侵害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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