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多人当街持械打砸车辆警方回应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西北流,一辆黑色小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人开车逼停。将黑色小轿车逼停后,多名男子下车持械对黑色小汽车进行打砸。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目前,已有8人被抓获归案,3人主动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驾车在追赶一辆黑色小轿车时,车上人员不停喊着让司机开车撞他,车上还有人持械伸出窗外,意图用手上的器械去砸黑色小轿车。
另一段视频则显示,黑色小轿车被逼停后,有十余人手持器械对小轿车不停打砸,但未见有人持械伤人。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事发时是2月3日凌晨2时30分,男子姚某、骆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怀疑黑色小轿车上的人员是之前与其有过纠纷的人,因此才驾车将其截停,并与其他同案人员手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对其进行打砸的。
警方通报中指出,这是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并证实黑色小轿车人员停车后已跑离了现场,因此未造成人员受伤,
案发后警方已将姚某、骆某等8人抓获归案,另外赵某等3人已主动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是胆大包天!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人敢开车在道路上追逐并对车辆进行进行打砸行为,这是电影看多了想模仿,还是其本身就目无法纪呢?
但不论他们是怎么想的,总而言之,有一个算一个,一个也逃不了,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2、有网友不解,视频明明看到他们是打砸黑色小轿车,应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但警方却认为是寻衅滋事。
其实这位网友明显存在错误认知!黑色小轿车确实于属于车主的公私财物,故意对其进行打砸,从表面上,确实是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从十几个人轮流、同时打砸来看,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肯定是少不了的。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角度来说,姚某、骆某、赵某等人的行为,确实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公私财产罪。
但我们不可以忽略的是,姚某、骆某、赵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其驾车时追逐和在道路上进行打砸行为同时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随意毁坏公私财物并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姚某、骆某、赵某等人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的同时还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本案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准确。
3、本案是共同犯罪。这一点很好理解,即不论本案是因谁引起的,只要参与其中的,有一个算一个,都要为此承担责任。
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4、赵某等3人主动投案后,要如实供述才能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仅仅是主动投案还不能认定为自首。即必须是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自首。
最后,不论最终公安机关如何处罚本案所有行为人,其一方都要为造成车主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违法犯罪的代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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