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斤肉上桌只剩1斤多店家称正常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前不久,天津的张先生和朋友到一家东北铁锅炖吃饭,点了一斤鸡肉2斤鹅肉。但是当菜品端上桌时,张先生发现明显不对劲。
因为菜进锅后明显份量偏少,而且只看得到鸡头和鸡爪,却看不到鹅头鹅掌之类。所以他以为是鹅肉没上。
于是叫来服务员询问,结果服务员告知菜已经上全了。张先生很是疑惑,又叫来了厨师。厨师表示肉是他刚炒的,不会有错。
最后把老板也找来了,坚称菜品没有缺少,是因为生肉炒熟后缩水所致。老板明确表示一斤肉做成成品可能只有六两,缩水很正常。
老板甚至表示不信可以到后厨现场看,但当张先生要求到后厨现场看时,老板又找借口离开了,表示可以多送一份花卷和铁饼。
对此,张先生很不满,因为除了份量问题,菜品中多是鸡脖子鸡屁股以及带膘的鹅肉,真正能吃的很少。
@法律有道
1、这个缩水有点狠啊,三斤肉缩水一半,如果是这样,估计没几个人会去这家店吃肉了。
2、商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是否真的缩水,不得而知,但即便是真缩水,也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充分告知顾客菜品制作缩水的情况。
同时如果顾客要求查看和称重,商家也应该充分配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商家如果以缩水为名,克扣份量,则属于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并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商家故意将好的肉拿走,替换成劣等的,如鸡屁股等,又属于以次充好,掺杂的行为,侵犯消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本案中店家缺斤短欺诈,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的后果。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才是发财之道,用这样的伎俩是做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