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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在酒店被泳池旁泡泡机电亡
时间:2023-02-06 22:31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6岁男童在酒店被泳池旁泡泡机电亡
 
  云南曲靖,一名6岁男童随父母到温泉度假酒店玩耍时,因酒店的泡泡机漏电导致触电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长质疑酒店没有在泡泡机旁边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及电线外露存在过错。但酒店却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及时救助义务,并没有过错。
 
  2月4日,黄先生带着妻子及6岁的儿子到某温度假酒店玩耍时,孩子因听到小朋友说酒店的泡泡机准备出泡泡了,于是跑过去与小朋友们一起玩。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孩子却因不小心触碰到放在游泳池旁边的泡泡机导致触电身亡。
 
  黄先生称,孩子触电后一直给其做心脏复苏,但不幸的是,孩子送到医院后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经鉴定,孩子的死亡原因是触电身亡。
 
  事后黄先生认为酒店没有在泡泡机旁边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及电线外露,存在过错行为,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酒店却没有人与其沟通处理。
 
  可酒店一方却回应称,事发地点是监控盲区。事发时孩子是在水池里玩耍的,泡泡机是在水池边上,且工作人员将孩子送上救护车时,已经恢复意识。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孩子已经身亡,但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通过酒店的回应,我们可以确认一点,其一方明显存在错误的认知,即孩子上救护车时有没有意识时并不影响认定酒店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孩子触电后是在酒店内当场身亡,还是在救护车上、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都不影响造成后果的认定。
 
  2、那么酒店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首先,孩子当时是在泳池里,还是在泡泡机旁边玩耍,并不影响责任的认定,关键要看酒店一方有没有充分、全面履行其一方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酒店有没有为泡泡机等通电设备做足安全措施等。即通电设备必须要保证用电安全,电线 不能违反规定外露,且必须要设置警示标语等提醒顾客安全。
 
  也就是说,是否监控盲目并不重要,毕竟那么多人在场看到且还有鉴定报告支撑。
 
  即只要鉴定报告证实孩子是触电身亡,且调查结论能够证明泡泡机是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及电线外露的,那么酒店是无论都要为此承担责任的。
 
  其次,6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有监管义务。如因未尽义务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等监护人负有监管义务。
 
  父母看好自家的孩子是法定义务,没有异议。即监护人如因未尽到监管责任,而造成的损害,监护人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酒店要承担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毕竟家长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也属于过错行为,故应当也要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79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并造成死亡的,应当为此承担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等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律不会仅以事后酒店有没有积极参与施救来认定其一方是否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看其一方有没有未尽保障安全义务等过错行为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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