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准点下班被辞女子申请赔偿 女子好不容易找了一份工作
上海,女子好不容易找了一份工作,结果因准点下班,没有帮领导拿私人快递,刚到公司3天就被公司开除。
据报道,女子2月27日入职一广告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30分到下午18点30分。
入职当天下班时,她礼貌性地询问领导,“有没有什么需要,没有的话就先下班了”。见领导迟迟不回复,就下班走了。
谁料第二天刚上班,领导就将她叫到办公室,“发这消息是什么意思”“我找你的时候,你都已经下班了!”她赶紧解释说:“你没有回我呀!”领导听后,直接将其怼了一顿,指着其失职,并表示“我必须秒回你吗?不回你,你就能走吗!”……
更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三天上班,公司直接甩给她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以其“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工作纪律差”为由,让其离开。
事后,女子觉得不是自己的问题,觉得没有受到尊重,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并希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自己应得的补偿!
【安律说法】
1、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什么时候准点下班也成了过错!加班给不给加班费?”“更领导怎么说话?是不是要跪着才算好?”“这种风气该好好整整了!这种公司没什么必要存在,必须支持女子勇敢发声!”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2、准点下班有错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换句话说,用人单位除非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外,劳动者平时准点上下班,并没有任何的问题。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还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具体到本案,女子准点下班,显然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女子事先还礼貌性地询问了自己的领导是否有安排,在领导没有回复的情况下,下班离开,更是给了领导足够的尊重。
3、涉事公司属不属于违法辞退女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来说,并不是说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制度,就可以依照用人单位制度辞退员工,依照用人单位制度辞退员工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具有相关的制度,还要求制度内容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开,并且制度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来说,用人单位依照用人单位制度辞退员工,发生纠纷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相应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什么叫“顶撞上司”什么叫“工作主动性、纪律性差”?且不说涉事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制度,即便是有且已经向女子公开,也会因模糊不清,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举证等问题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涉事公司违法解除女子的劳动合同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事公司应当向女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其中,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女子在公司入职3天,除了支付3天的报酬外,还应当向其支付1个月的工资赔偿。而公司不支付的,女子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5、最后,现实中很多人在职场受了委屈后,往往担心丢掉工作,敢怒而不敢言。
而女子勇敢发声的行为,可谓是做了很多人想做不敢做的事情,无疑是为大家依法维权提了士气,给了勇气,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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