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渔民发现海上漂浮大量 香烟 捡到的东西毕竟不是自己的
浙江温州,一艘渔船在捕捞海鲜的过程中,发现海里竟然漂浮着一条条的香烟,随后一名船员拿着捞网捞起来一看,竟然是一条未拆封的华子,不仅有华子,而且还有其他品牌的香烟,随即船员拿着香烟表示发大财了。
视频中,一艘渔船正在海里行驶,一名船员拿着捞网在不断打捞飘在海里的香烟,不仅有一条条的香烟,甚至还有封好的包裹,而在船上的海鲜盒子和夹板上,已经堆起来不少香烟,一名船员拿着一条华子大喊,发财了。
据当地政府一名工作人员称,最近确实有当地渔民打捞到香烟,但是这些香烟的来源和真伪并不清楚,而当地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打捞上来的香烟交给烟草部门处理了。而烟草部门表示,目前他们已经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区域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
有人说,这是渔民辛苦捞上来的,说拿走就拿走了?也有人调侃,如果打捞上来是一堆垃圾,那么还有认领的吗?也有人会质疑,这是海上飘着的漂浮物,难道也要交给烟草公司处理?
其实,无论是渔船是在领海内打捞到的,还是在公海上打捞的,由于是拾得物,拾得物在法律上时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这些香烟到底是被抛弃的还是丢失的,就决定了渔民是否取得了这些香烟的所有权。如果是被抛弃的,那么渔民自然而然的就获得了这些香烟的所有权。
不过如果这都是假烟,那么非法大量的持有这些假烟,对此并不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可是一旦进行售卖,那么就涉嫌违法了。
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如果售卖的数量比较大,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对此《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当然,如果经过鉴定这些香烟是真实的,那么由于渔民已经将这些香烟交给了有关部门,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有关部门要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就归国家所有了。
也有人说,这些香烟飘在海上,其实都进水了,留着也没有用,还不如交给有关部门调查下,到底是走私还是什么情况,而且就算没进水,如果是假的自己也不敢抽。
不过捡到的东西毕竟不是自己的,如果捡到了的话,还是要及时交给有关部门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