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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火锅泼同桌火锅店称是普通朋友 火锅店店员:无人受伤
时间:2023-05-02 22:38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女子火锅泼同桌火锅店称是普通朋友 火锅店店员:无人受伤
 
  甘肃定西,一男子带着小女孩与一女子吃火锅时,小女孩刚离开不久,女子突然翻脸,用手上的西瓜和桌上的东西砸向男子,男子见状立即起身离开。可谁曾想,女子也不怕烫,直接拿起桌面上的火锅泼向男子。男子预判正确,提前转身离开,没有被火锅溅到身上,可其他顾客却无辜遭殃。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带着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小女孩,与一名女子在火锅店用餐时,男子和小女孩交流几句后,小女孩便转身离开,疑似去洗手间。
 
  随后男子一边笑着说话,手里一边给小女孩的火锅里烫着食物。可谁曾想,女子不知道为什么突然发飚,并将手上正在吃的西瓜,砸向男子,随后又将桌子上的东西也砸向男子。
 
  男子全程没有还手,并立即转身离开。可女子却仍然不依不饶,并将桌子上的火锅端起泼向男子。男子预判及时,没有被泼中。可附近正在用餐的其他顾客,却无辜被火锅汤溅到。
 
  1、事后网友们表示:“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男子应该是说了什么话,刺激到女子了,不然女子不可能反应这么大!”、“这女子也太冲动了吧?做事情都不计后果,谁取谁倒霉!”、“目标律安全,其他人遭殃!”、“火锅店倒大霉了,要赔偿其他顾客的医药费!”
 
  2、法律怎么评价这事?其他顾客的医药费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从法律上讲,即便双方是夫妻关系,也不能做出伤害对方身体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家里发生,还有可能称之为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视频清楚记录,事发地点是人来人往的火锅店。女子不仅有向男子砸东西的行为,同时还有泼滚烫火锅的行为,且还伤及了无辜顾客,这就意味再也不是两人之间的事情了。
 
  其次,火锅店是公共场所,在这种环境下做出伤人行为,不论行为人对伤及其他人是否故意的,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毕竟其行为即伤人又扰乱火锅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即属于寻衅滋事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女子会不会受到处罚不仅要看男子的态度,同时还要看其他顾客及火锅店老板的态度。即女子想要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首先要赔偿并得到谅解,减少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火锅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民事损害,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但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向故意或过失的第3人追偿。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火锅店第一责任人是经营者,顾客在火锅店受到损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应当先行承担责任。
 
  第二层意思是,如果是第3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那么这个责任最终还是会落第3方身上。
 
  也就是说,其他顾客因被火锅泼中而受到的损害,由火锅店经营者先行承担,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再向女子追回经济损失。换而言之,这个责任最终还是应当由女子来承担。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切勿冲动,冲动是要付出代价的,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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