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刺死见义勇为者 数罪并罚判刑9年
云南玉溪,一男子入室强奸大嫂后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刑9年。可男子出狱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将自己罪有应得记恨于其大嫂,并持刀欲报复大嫂,路过村民发现后上前劝阻,但不幸被刺身亡。案发后男子逃亡20年;村民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目前,男子被判处死缓。村民家属起诉大嫂索赔132万。
男子田某见自己的大嫂赵女士长得漂亮,于是心生歹意,并于案发当天当晚躲在赵女士家中,待赵女士熟睡后,罔顾人伦、目无法纪,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案发后,赵女士没有犹豫,立即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田某不仅有强奸罪行,同时还具有其他犯罪行为。案发后仅三个月,田某就被法院以强奸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9年劳动改造后,田某不仅不思悔改,还将自己的被判刑罚记恨于大嫂赵女士。
2002年11月,刚刑满释放4个月的赵某持刀欲报复赵女士时,被路过热心村民刘先生发现。刘先生没有犹豫,立即上前劝阻。可谁曾想,丧心病狂的田某竟然持刀连续刺向刘先生的胸部,并导致其死亡。
田某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当地主管部门得知刘先生的英勇事迹后,认定其为见义勇为,并予以褒奖。
公安机关因当年的技术条件限制,没能及时将田某抓获归案。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因此而放弃,经过20年的努力,公安机关终于在2022年2月时,将田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主客观均追求和放任刘先生的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家属对受益人赵女士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132万元。
1、田某竟然侵犯自己的大嫂,其行为本身就罔顾人伦、构成犯罪,可其却颠倒黑白,将自己的兽行记恨于被害人,而且仅在出狱后4个月就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真是令人发指!必须严惩不贷!
有网友认为,家属要求赵女士赔偿完全合理,毕竟刘先生是因为救赵女士而死亡的,生命无价;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赵女士一早就主动赔偿,家属也不至于告上法庭。所以其认为赵女士有点忘恩负义。
还有网友认为,即便要赔偿也要实际一点,132万估计赵女士也赔不起。
2、有网友不解,明明是田某造成刘先生死亡的,家属应该向田某提起民事诉讼,怎么会向受害人之一赵女士索赔呢?而且还是132万这么多。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原则上刘先生家属确实可以在刑事诉讼法时附带民事诉讼法,要田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像田某刚服刑9年出来的人,根本没有能力赔偿,且也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
民法典第183条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换而言之,当田某无力赔偿时,赵女士作为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注意!这里的予以补偿是指“适当”。即一般不会家属说多少就赔多少。这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作出判决。
3、那么田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首先,田某作案后,警方已经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且已经立案侦查,所以无论事隔多少年,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88条规定,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当然,按照案情显示的时间来看,警方将其抓获归案时,还有9个月才满20年,所以警方依法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田某的罪行本身就是十年起步的,加上其是刑满释放4个月后再犯罪的累犯,所以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死缓,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有网友却认为,对于田某这种屡教不改之人,应当判处死刑,不适用缓刑。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