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于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显示,“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四种情形被定义为不安全食品,而食品生产者在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此外,《规定》还要求食品生产者实施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等召回行为。
“原料部分批次的抗生素超标,而肯德基又使用了这批原料进行生产,那么所生产的食品就应该被认为是不安全食品,”郑风田说,“而肯德基据此就应该按照召回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
不过,上述《规定》却并未对原料一旦出现不合格,供货商是否应该进行召回作出规定。
3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阶段,若企业主动召回产品,不但要承担召回产品的原料成本,还要承担其它风险,”国内一家知名食品企业有关负责人曾在5个月前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如此解释国内食品企业不愿实行召回的原因,“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不召回成本,权衡利弊后,自然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召回。”
相比之下,8天前,德国一家食品公司则因接到消费者申诉称一名男子在食用该公司的速冻比萨饼时咬到一硬金属颗粒并磕碎其牙齿,就决定在全德国市场紧急召回总共约900万盒速冻比萨饼。
“召回900万盒速冻比萨饼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一时难以估量,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是压倒一切的优先考虑。”该公司发言人对召回决定评价称。
“相关部门对应该但没有实施食品召回的企业处罚太轻,也是目前国内食品召回制度的一大缺失,”郑风田说,“但在美国、德国等国家,食品企业如果没有履行召回,则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及其它惩罚措施。”
而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 也只需缴付不超过3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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