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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证开车害人害己 交通事故露馅司机全赔
时间:2015-10-26 16:42   来源:武胜法院   责任编辑:毛青青
   
  王某某持假证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被撞成一级伤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费用12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向被告王某某追偿的权利,余下的26万余元由被告王某某直接赔偿给原告李某某。
 
  据悉,被告王某某未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于2012年在成都市直接花钱办理了一个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其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两年多均平安无事,直到2014年10月,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某撞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并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王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虽然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以王某某持有虚假驾驶证即无证驾驶机动车而拒赔。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本案被告王某某心存侥幸,直接花钱购买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查询证件真伪便开车上路两年多,成了“无证老司机”,其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发生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最后所有赔偿都由司机买单,真是害人害己。还好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了12万元。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请不要无证驾驶机动车,也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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