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广安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了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办法。
一是强化动态管理。《细则》规定,通过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查。特困人员的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其结果及时认定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二是限制财产状况。《细则》规定,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18个月低保标准的;二是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安全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三是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的;四是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五是拥有机动车辆、船舶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六是故意转移、赠予或隐瞒家庭财产等其他情形的。
三是评估自理能力。《细则》指出,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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