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的郑女士逛商场时被美容院的促销员拉去试做足疗,头脑一热就办了卡,先后交纳了16万余元。经过半年的足疗和按摩,身体却越来越差,最后还住进医院。昨日,老人状告美容院要求退费一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一审判决美容院退还12万元,美容院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
郑女士是北京一所大学的离休干部。老人说,2010年12月,她在海淀区华天大厦物美超市逛商场,经北京金珠美柔美容有限公司员工介绍,试着做了足疗,感觉效果可以,就在店员的劝说下花9900元办了张足疗卡。几天后,店员又劝说她做全身的经络按摩来辅助足疗,于是又交了5万元办了背部经络卡。之后郑女士陆续多次交款,共花了161900元,公司也一直没有给她开具发票或其他任何收据。而在进行多次气血调理、冰火球疗、荷尔蒙三维养护后,她的身体状况反而愈来愈弱,后因突发腰椎间盘突出只得住院治疗。因美容公司只同意退还31000元,故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对方返还服务费161900元。
一审开庭时,被告美容公司辩称,郑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公司也提供了合理服务,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美容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昨天,郑女士的代理人说,郑女士在被告美容公司做的大多数项目没有单价和消费明细,卡里也不能显示余额。除了第一次办卡时说过足疗是多少钱,其余的都没有明说。“老让我们换卡,所以每次项目的单价都说不清。”代理人认为,公司有乱做账和乱收费的情况。经估算,郑女士在公司消费总额不到两万元。
美容公司则否认其没有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称所有费用都是郑女士在感觉有疗效的情况下自愿续卡交纳的。“毕竟郑女士年龄大了,她的身体通过按摩不能完全治愈。”公司代理人认为,此案都是因郑女士对公司的服务期望值太高导致的。
由于美容公司只同意退还六七万元,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合议后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美容公司对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均应向郑女士进行明确说明,郑女士亦有权知悉,而美容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为郑女士提供的服务项目及金额、服务期限等均不明确,其行为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到郑女士已接受部分服务,原审法院对应返还费用予以酌情扣减,亦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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