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几名官员均与老员工所举报的违规用地直接相关。此前消息称,2004年,应国权以菜篮子集团的名义申请到娄桥镇征地,获得温州市政府划拨土地460亩,每亩价格仅10多万元,而当时同类地段的土地价格已达100多万元。举报信中直指,在娄桥镇地块的批地过程中,叶有渎职的行为。
台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判决中称,叶际仁在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因城市规划需要于2003年11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外迁问题。冯鸣、汤颐和、应国权和何永莲(均已判刑)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经研究并由叶际仁拍板决定,将菜篮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外迁集中安置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建设规模约800亩至1000亩。
这本是一项正常的行政决策,但之后却走向另一个方向。法院判称,会后,应国权找到叶际仁,要求出台的会议纪要中将安置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直接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叶际仁在明知菜篮子发展公司系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公司,不具备划拨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同意应国权的要求,并要求冯鸣抓紧落实。经叶际仁授权,冯鸣于2003年11月25日签发了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违背11月14日专题会议决议内容,将外迁安置用地主体由菜篮子集团公司更改为菜篮子发展公司。菜篮子发展公司据此获得位于瓯海区娄桥镇的两个地块,面积325.065亩。
经评估,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国有划拔土地,总价值32898万元,扣除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修改纪要:是“明知”还是“不知”
检方在此前的指控中称,叶际仁在担任副市长期间,明知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菜篮子发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并授权冯鸣签发纪要,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温州市国土局、审计局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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