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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同学绊倒致10级伤残 事故该由谁担责
时间:2017-03-27 17:29   来源:中国小康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小学生被同学绊倒致10级伤残 事故该由谁担责

    报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

  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该案,法院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赔偿原告小宇8916.74元。

  原告小宇诉称,2015年9月23日午休时间,其在被告垫江县某小学校内走廊上跑步去入厕,途中被小鸿的右脚向后伸出踢到摔伤,后被诊断为左侧孟氏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需续医费10600元。

  学校辩称,学校在每周集会和日常管理中,都强调学生安全意识,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受伤系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脚上摔倒所致,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鸿及其父母辩称,原告摔伤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鸿脚上,对其伤害小鸿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因双方争议较大,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专门到事故发生现场查看了学校走廊宽度、走向并当面核查了证人证言。调查发现,当日午休时,被告小鸿趴在二楼走廊栏杆上,面向操场背对教室向操场观望,同时右脚向后用脚尖重复作点地动作,此时原告小宇从教室出来跑步(从右到左方向,靠右奔跑)去上厕所,碰到被告小鸿的右脚后摔倒,致左手受伤。

  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楼梯上不打闹、不追逐,并与原告签订了《学生(幼儿)安全保证书》,事发后也及时联系了学生家长,查看了伤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碰撞是由于原告跑出教室刚好碰到被告的脚,所以,原告被撞倒摔伤是因意外而发生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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