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和王女士离婚。诉讼中,王女士称双方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她要求进行分割。张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现在并非是双方共同财产。后王女士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法院查询,张先生是在起诉离婚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第三人的。王女士于是将张先生和购房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和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出售的房屋档案中各项材料完备,且经过调查,李某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涉诉房屋。且张先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据此,能够认定李某是善意取得了该房屋。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但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释明、调解,王女士同意和张先生离婚,张先生给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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