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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判赔188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时间:2021-09-23 12:48   来源:九游网   责任编辑:凌君
  原标题:朋友圈骂人判赔188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一深圳市民因在朋友圈骂人长达两年,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8800元。
  到底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朋友圈骂人长达两年
  
  深圳一男子被起诉
  
  据介绍,李某的孩子和孙某的孩子是同班同学,李某和孙某通过家长群结识多年,互相信任。
  
  一日,李某的妻子和孙某萌生了创业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某管理公司。后该公司遭遇经营风险,李某家庭因此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李某和孙某两家关系也破裂了。
  
  为了泄愤,自2019年1月起,李某相继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发布大量针对孙某的侮辱性言论。发布朋友圈时,李某的好友人数有1200左右。
  
  孙某(下称“原告”)认为,李某(下称“被告”)在朋友圈长时间对自己人身攻击,甚至用侮辱性语言丑化自己,有损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给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遂诉至福田法院。
  
  法院: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赔偿18800元
  
  福田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以上述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足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其对外发布的数十条朋友圈中,使用一系列粗俗性语言侮辱原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并足以使原告的道德等社会评价降低,法院确认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时,被告已删除朋友圈中的涉案文字、图片。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认定于法有据,被告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赔礼道歉,即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同时,考虑到被告侵权时使用的文字内容不堪入目且侵权时间跨度长达两年,被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必然给原告造成持续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为此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5000元,法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原告为此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且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查,并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30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法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8800元。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网友看后
  
  表示大快人心
  
  其实
  
  在朋友圈骂人被起诉的事情
  
  此前也发生过
  
  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据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6月,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生气的李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动态辱骂张某。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将其起诉,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随后,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李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小张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消息,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发表辱骂性言论,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随后,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
  
  除了是一个社交平台外
  
  还是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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